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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印发揭阳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12 08:4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规〔2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揭阳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揭阳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揭阳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足球即时比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规划、投放、运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时租赁使用服务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电动单车”)。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统筹兼顾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承载能力和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与公共交通高效衔接融合。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对损毁市政设施及影响市容市貌行为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号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车辆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属地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停放、调度、回收等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进行配额管理与日常考核。

  (二)编制辖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划,划定停放点、禁停区域和路段,并做好标识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经营者的车辆合规性、停放秩序、运维响应、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六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属地政府根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形成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总量规模和各属地政府运营配额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运营配额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运营配额数量、期限以及经营区域等内容。属地政府应当通过公开、公平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运营配额,并与经营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明确运营服务区域和期限、车辆投放数额、运营服务基本要求、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根据行业监管、城市管理等政策调整,以及辖区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需求变化,动态优化配额分配规则,对运营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合理调整、补充完善,切实保障运营管理工作合规有序、动态适配政策及管理实际需求。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商事登记。

  (二)拥有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服务平台和线下运维能力,配备必要属地运维人员。

  (三)建立健全用户实名制注册、骑行安全管理、车辆维保、停放秩序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处理及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

  (四)承诺将运营数据(含车辆投放、借还轨迹、投诉处理等)实时接入或共享给属地和城管、公安等部门,接受动态监管。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应遵守国家足球即时比分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相关数据在境内存储。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第九条  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运营期内始终保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二)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不得非法改装或拆除限速装置。

  (三)随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安全头盔,具备“不戴盔、不通电”的功能。

  (四)具备单北斗或同等精度定位模块,具有高精度定点停放技术,实现“未在指定区域内无法锁车还车”的规范停放功能。

  (五)配备停放角度监测设备或识别技术,实现“不按角度停放、不能锁车还车”的功能。

  (六)限载1人,具备多人骑行监测和限制启动功能。

  (七)安装车辆实体号牌和唯一车辆识别编码,按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八)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方可将车辆投放用于租赁经营。

  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的更新数量,先完成旧车号牌注销,再申领新号牌,经营者应当将号牌注销和更新等信息及时录入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优先在公交站点、商业街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居民小区出入口等区域规划设置,明确禁止停放区域。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内侧、公交站点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域。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放点位(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经营者应运用技术手段控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无法在禁停区域停放。对在禁停区域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在停放区内无序停放的,应及时组织调整,不得影响市民通行安全,不得影响市容秩序。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要求:

  (一)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二)公布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使用服务。

  (三)建立常态化车辆维保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对故障车辆、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在24小时内回收处置,确保运营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车容车貌整洁。

  (四)落实停放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应用电子围栏精准化技术,实行“入栏结算”管理模式,引导用户规范停放。建立24小时运维响应机制,重点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周边)违规停放车辆清理时限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1小时。

  (五)制定潮汐调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恶劣天气时,及时调整运力分布,保障出行需求和停放秩序。

  (六)建立用户信用评价制度,对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用户给予激励,对违规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超越服务必需范围采集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出售用户信息。

  (八)公布24小时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应当在48小时内处理并反馈结果。

  (九)经营者应当在用户首次使用及每次扫描解锁时,通过应用程序以显著方式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鼓励经营者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三条  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及安全能力评估制度。属地政府应制定评估标准,从车辆停放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维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信用管理、数据共享等方面对运营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对现有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运营企业,属地政府应依据本条规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其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评估应当包括车辆安全技术合规率、用户交通安全教育覆盖率、交通违法信息处置率、事故率与事故报告及时率等指标。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按协议要求终止在本市运营服务。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全额退还用户押金、预付金及剩余资金,自行回收全部投放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遗留车辆影响城市管理和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退出市场的,其名下运营配额由属地政府无偿收回。运营企业应当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30日内回收已投放的相应车辆。属地政府应该根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投放收回的运营配额。决定重新投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并做好新旧配额分配衔接,确保市场服务连续性。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年满16周岁,实名认证后注册使用。

  (二)依法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闯红灯、逆行、违规载人或驶入机动车道。

  (三)在指定的停车点位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乱停乱放。

  (四)爱护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改装或私自占有。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用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查实的违法信息,可作为处罚依据,并可同步抄告车辆所属经营者。对违法事实清楚的,经营者应配合提供用户信息,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用户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属地政府共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属地政府应当建立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和闭环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告知、执法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规范骑行和停放知识,曝光不文明现象,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本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及时排除妨碍、恢复通行秩序,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地方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依各领域失信惩戒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企业存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6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4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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